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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工与用工者形成劳务关系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3-08-20 22:02   https://www.yybnet.net/

未签订任何合同,为用工者每年工作3个月,历时20年被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称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工者认为属于季节工是劳务关系。双方各执一词,究竟是何种关系?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依法判决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村民边某自1992年10月起,每年农忙插秧时节为本县某水库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防水和收水费。但未与管理处签订任何合同,每年工作共计3个月,口头约定全年工资600元。2002年增至1200元。 20年来管理处未给边某交纳社会保险费,边某亦不参与考勤和上下班等规章制度,不受劳动制度和规定管理。2012年12月管理处向边某发出一份解除劳务关系通知书,边不满,向全椒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与管理处形成劳动关系。仲裁委审理后,以边某与管理处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为由,驳回申请。边某不服提起诉讼,称其为管理处工作多年,担任段长职务,虽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其数十年如一日一直为管理处提供劳动,具有连续性,与管理处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可管理处无任何理由一纸通知解除与其关系,致其老无所依,处境艰难。请求判令管理处立即支付拖欠工资、赔偿款、补发工资差额及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补偿费总计146363.40元,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管理处辩称:边某为其防水和收水费,每年仅几个月,但无隶属、被管理、被支配关系。边某系农民,耕种承包田有未稳定农业收入,并非全靠防水、收水费的劳动收入生活。边某属于季节工,与管理处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边某虽领取报酬但不受考勤和规章制度约束及劳动管理,全年工作仅3个月,大部分时间在从事承包田种植业。显然,双方之间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实质属于季节工是劳务关系。即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故边某与管理处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边某的诉求是在认为自己与管理处已构成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计算得来的,其诉求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法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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