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身患绝症,手术后需用药、疗养,费用却无着落,四子女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拒绝承担老人医疗、生活费用。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依法判决被告阿兰、阿菊、阿山、阿武,自2011年11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于某生活、医疗费计220元,款于每年3月15日前付上半年,9月15日付下半年。
原告于某于1962年5月结婚,1964年收养长女阿兰,后陆续生育次女阿菊、长子阿山、次子阿武,由于夫妻感情不和,1978年与妻子离婚。后被告四子女均由于某一人抚养,直至各自成家立业。2007年10月,67岁的于某被确诊患有食道癌。术后需长期用药、疗养,而费用却一直无着落。于某多次与四子女协商要求给付医疗、生活费,四子女均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谁也不愿承担原告的费用。无奈之下,于某一纸诉状将四子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600元、医疗费650元。
法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含辛茹苦将四被告抚养成人,且成家立业,尽到了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如今因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身患癌症。手术后需长期用药、疗养,作为子女的四被告应无条件地承担赡养义务。因收养子女与亲生、出嫁女与其他子女具有同等赡养父母义务,故被告阿兰辩称系收养非亲生和被告阿菊辩称其已出嫁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均于法有悖,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实际病情及当地生活水平,结合四被告经济收入状况作出如上判决。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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