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去世,父在外打工,从小在亲属家长大。父遇车祸身亡,留下遗产欲继承,遭继母反对,究竟该不该继承,如何继承,继母、子各执一词,诉至法院对簿公堂。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继承案。依法判决原告杨某与被告柳某对杨某某死后留下的一套房屋和一辆货车均有继承权。
全椒县人杨某因母病故,父杨某某为生计外出打工,5岁时即留在伯父家生活,后杨某某在打工中与柳某结识并登记结婚,组成家庭。 2012年初已成年的杨某回到父亲身边生活。2013年底杨某某不幸在一次车祸中身亡,留下一套房屋和一辆货车。办毕父亲丧事,杨某要求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屋和货车遭到继母柳某极力反对。无奈具状递交法院,要求继承父亲遗产。
柳某称,杨某自小在伯父家长大,一直被伯父视如己出。长大后到父亲处生活仅一年,未创造任何财富,无权继承遗产。
法院认为,杨某某遗产争议的焦点是杨某究竟是寄养还是被收养。寄养是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抚养义务而寄托他人的委托代理行为。而收养则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寄养与收养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是监护权是否已变更。杨某虽自小在伯父家生活长大,但其父不定期探望和支付生活费用,成年后和父亲一起打工,对父亲有扶养照顾的事实。可见,杨某只是寄养而非收养。杨某父亲仍是杨某法定监护人。依法没有遗嘱继承的按法定继承。杨某以父子血缘关系对遗产享有继承权。柳某依据夫妻婚姻关系对遗产享有继承权。双方应对遗产进行平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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