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村民受村民组长指派“出工”挖掘、迁移电线杆受伤致残,要求赔偿遭拒,遂将村民组、村委会告上法院。
2012年3月1日,原告村民宇文安逸(化名)受被告全椒县某镇某村民组(以下简称村民组)组长卞某指派参与本组挖掘、迁移电线杆工作。施工中,有根电线杆在挖掘时突然倒下将原告打倒在地,昏迷不醒。经送医诊断为右胫方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上端骨折及外伤造成的并发症引起的脑梗塞。住院手术治疗19天。 2013年6月24日进行第二次内固定取出手术,住院7天。两次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8161.56元。后鉴定:原告右下肢功能丧失伤残为十级。
事发后,原告找被告村民组、村委会赔偿遭拒。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宇文安逸受被告村民组负责人指派参与电线杆挖掘、迁移工作,每天领取50元劳动报酬,故原告与被告村民组之间雇佣关系依法成立,与村委会雇佣关系未形成。近日,全椒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村民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宇文安逸53840.16元,扣除已付15670元,实际给付38170.16元。被告某村委会不承担责任。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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