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一方提供资金,不参加经营,不承担价格风险。一方收购、加工、销售,要确保每月1.2%收益。后因经营亏损,一方逾期未还本金和收益,另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还本金及收益。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企业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上海某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县某粮食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合同无效;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50万元。
2011年9月23日,原告上海某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县某粮食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联合收购梗谷加工销售梗米的《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原告出资50万元,被告自担价格风险责任,负责收购梗谷,然后加工成梗米销售,并要确保每月有1.2%收益,每三个月周转结算一次账。 2012年6月底将50万元本金及收益返还给原告。 2011年10月6日,原告向被告汇款50万元。 2012年6月合作时间到期后被告未能返还本金,也未按约支付收益。原告屡次向被告索要出资款及收益,被告均以原告未参加经营亏损严重,无款偿还为由拒绝返还。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中约定原告出资50万元,不参加经营,不承担价格风险,只按时收回成本及收益的约定,这种企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金融法规,故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无效。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汇款之日起每月1.2%收益的诉求,不予支持。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50万元款项,依法应予以返还。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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