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原副县长张吉明,滥用职权、受贿案于2011年9月28日经滁州市中级法院指定全椒县法院管辖审理,判决被告人张吉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案件虽已过去数年,但其中值得反思的东西却很多。
张吉明,生于1964年3月。 1986年7月安徽大学经济系毕业后分配到原滁县地区行署计划委员会工作,历任滁县地区行署计委综合计划科科员、农经科副科长、农经科科长。 2003年6月挂职任凤阳县政府副县长,2006年初改任副县长。
擅作主张滥用权
2006年8月8日,张吉明主持召开县规委会会议,对某房产公司申报的凤阳商业步行街第四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了审议,并予以通过。该方案规划商业步行街总建筑面积为5.57万平方米。
会后,房产公司董事长焦某某与其哥哥、安徽省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焦某某一同找到张吉明,请求对审议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更改,以增加建筑面积。
为此,该公司在凤阳金帝王大酒店又专门设下酒宴,而张吉明面对焦某某的邀请并没有推辞。酒桌上,房产公司再次提出增加建筑面积这一不正当要求。张吉明擅自同意,并当场安排有关人员修改已通过的设计方案。
根据修改后的方案,原设计方案中的五层半坡顶更改为六层平顶,建筑面积增加至5.92万平方米。修改后的方案,以县规委会会议纪要形式经张吉明签发后下发。 2008年,该房产公司按修改后的设计方案建成凤阳商业步行街并通过工程验收。
案发后,经滁州某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事务所鉴定:凤阳商业步行街项目五层半坡顶改为六层平顶建设后,实际增加建筑面积3395.5平方米,房产公司非法获利约278万元。
与开发商为伍大肆受贿
2007年2月至2009年9月,张吉明开始分管国土和城建等项工作。此间,张吉明被开发商一次次拉下了水。他刚刚接手代管城建工作没几日,为凤阳商业步行街项目通过审议的目的,房产公司董事长焦某某便到张吉明办公室,悄悄奉送了2万元现金。 2008年10月,焦某某如法炮制,再次宴请张吉明,并送现金1万元,为的是请张吉明对凤阳商业步行街项目所属地块上的凤阳县妇幼保健站拆迁工作给予支持。这些钱,张吉明都毫不客气予以“笑纳”。
至于修改规划方案所得的“恩惠”,该房产公司董事长焦某某自然更不会忘记予以“回报”。
就在张吉明正式分管凤阳城建后,焦某某提出要给张吉明在凤阳订一套房子。因张吉明家住滁州,不愿意在凤阳购置房产,焦某某随后在滁州市丰乐世家楼盘给张吉明选了一套住房。张吉明只按每平方米3000元价格支付房款,其差额部分由焦某某负责支付。
2008年4月,江苏溧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凤阳县凤临路二期工程。陈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负责该项目建设。该项目拆迁工作由张吉明牵头负责,2008年7月拆迁工作基本完成,项目施工顺利,并通过了县政府组织的验收。为感谢张吉明在项目建设中的关照,陈、黄、王三人商议后,2010年1月,到张吉明家中送去5万元现金,张吉明丝毫没有拒绝。
在市纪委和检察机关查实的张吉明受贿中,还有如下多笔:收受凤阳县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唐某某现金2万元;收受蚌埠某市政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现金1.2万元;收受江苏宜兴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马某现金1万元;收受福建开发商郑某某现金2万元。
据了解,张吉明在挂职或担任凤阳县副县长期间,在代管和分管城建、土地等工作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先后收受多人贿赂共计20余万元。
思想防线破溃幸福失守
真正改变张吉明仕途命运的应该是2003年5月。39岁的张吉明正是年富力强的时候,受组织栽培,他赴凤阳挂职副县长。 2年挂职期满后,顺利就任凤阳县副县长,并在2007年2月在分工调整后分管凤阳城建工作。
张吉明的问题,主要就出在他分管城建后的短短2年时间里。他与开发商为伍为友,一遇吃请就到,一遇“红包”就拿,肆无忌惮,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
对于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张吉明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曾有过痛彻的悔悟,究其原因,在于“平时放松了政治学习,放松了党纪国法的学习,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没有筑牢思想上的防线,对大是大非分辨不清,使思想和工作脱离了正确的方向”。张吉明悔悟的违法违纪思想根源确实值得我们深思。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正是由于思想防线失守,张吉明私欲大门敞开,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罚。不仅自己面临牢狱之惩戒,也给家庭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
·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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