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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养女生活费应付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6-04-19 11:52   https://www.yybnet.net/

协议离婚后,养女依约随养父生活,养母以其非亲生,且离婚协议未约定支付生活费为由拒绝抚养养女,被告上法院。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抚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养母薛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养女小薇抚养费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薛某于2008年4月与男子许某结婚,婚后为生计外出打工,一直未生育子女。 2013年10月经全椒县民政局批准收养5岁女孩小薇为养女,收养后交由许某父母照料生活。因常年在外打工,聚少离多,且夫妻间常为琐事闹矛盾,加之无亲生子女, 2014年5月双方到全椒县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养女小薇随许某生活。之后许某因找薛某讨要小薇抚养费遭拒,将薛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收养的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许某与薛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民政部门共同依法收养女孩小薇,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便与小薇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此种关系不因养父母之间的离婚而解除。薛某仍对小薇负有继续抚养的义务。许某要求薛某给付小薇抚养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薛某的经济收入情况和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法院酌定薛某每月给付小薇抚养费500元,直至独立生活时止。许某、薛某虽在协议离婚时未约定支付小薇生活费,但不影响薛某依法应承担的抚养义务。薛某称许某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并未约定其给付抚养费,且小薇非亲生,已归许某抚养,其无抚养义务等理由与法相悖,不予支持。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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