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允勤
【案情】近期,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某文涉嫌挪用公款50万元一案,已被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梁某文在担任某乡镇卫生院院长期间,擅自作主将本单位50万元现金先后分四次,借给妻兄所经营的公司使用,而且梁妻也在该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在法庭调查中,被告人梁某文辩称将公款借给妻兄公司使用,虽是个人使用,但在谋取利益方面不存在,因为自己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因而不构成犯罪。从该案整个过程来看梁某文借款给妻兄使用,是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好处,那么该案被告人梁某文到底谋取个人利益没有?
【分析】笔者认为梁某文在该案中确实谋取了个人利益。
首先,被告人梁某文挪用公款后不要对方一分钱,又不要对方支付利息,这是为什么?很简单,其妻罗某香在该公司上班任会计,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梁某文家庭收入,这能说不是已谋取到个人利益么?如果没有这种考虑被告人梁某文是不会冒这么大的风险去干傻事;也就不会在办案机关找其调查之后,为逃避处罚,找人为其出谋划策,制造一系列伪造材料,干扰了司法机关办案。
其次,被告人梁某文亲友也已得到好处,谋取到利益了。被告人梁某文个人决定将卫生院公款以卫生院的名义借给妻兄公司使用,而不向其收取利息。罗某刚如果向银行、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能不付利息么?从表面上来看,行为人并未获得“本人利益”,但其亲友私人获得好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再者2004年至2006年罗某刚公司面临着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价格上涨和公司要扩大经营范围,急需资金,梁某文能否顺利将公款借给罗使用,影响该公司的前途和进一步受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是手段,谋取个人私利才是目的行为,这当然应属挪用公款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梁某文辩称将公款借给罗某刚公司使用,个人没有得到好处是站不住脚的,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说被告人梁某文已经谋取到实实在在的个人利益。
(作者单位: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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