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斌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随着新旧体制的交替,各类改革措施的出台,一方面不断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社会成分越来越复杂多样,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因各种社会矛盾加剧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迅速增长,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因而,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成为新时期检察机关面对的重大课题。
一、检察机关介入群体性事件前的准备工作
针对社会转型时期的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和特点,作为承担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应在运用自身职能介入群体性事件之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一)掌握最新信息,准确把握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并非就意味着暴力事件的发生,有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采取的是一种和平理性的表达方式,因此检察机关在当地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应及时做出反应,掌握事件发生现场的最新信息,准确地研判事件中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没有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贸然介入,采取批准逮捕的措施,将会导致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下降,甚至有可能激化矛盾。
(二)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针对不同程度的犯罪采取不同的措施。在各种类型的群体性事件中,所采取的暴力手段有所不同,有的是群体上访、静坐、示威;有的是冲击国家政府机关;有的是打、砸、抢、烧;有的甚至还有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行为发生,针对这些行为,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进行配合,对于那些已经构成犯罪,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行为,检察机关才能依法批准逮捕,再由公诉部门提起公诉,而对于那些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应由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而不是提请检察机关处理。
(三)要弄清群体性事件中的不同参与者在事件中所发挥的作用,以便更好地打击犯罪。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群众的自发行为与别有用心的插手、利用交织;一般性的聚集活动与极少数人的打、砸、抢等暴力活动交织,问题十分复杂,因此,检察机关应弄清群体性事件中不同参与者所发挥的不同的作用,以便针对那些实施犯罪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实施打击。
二、检察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宽严相济既是我们党和国家重要的刑事政策,也是检察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应坚持的重要原则。要正确区分群体性事件中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不同犯罪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对于极少数插手群体性事件、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严重犯罪分子以及进行打砸抢等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骨干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于一般的参与者,要立足于教育,宽大处理。
(二)宣传教育的原则。群体性事件中,检察机关要摆脱为办案而办案的单纯办案的理念,要充分利用自身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优势,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抓住时机,宣传法律知识,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以达到教育感化的效果。同时,还应根据在办案中对于整个事件情况的把握,将事实真相告知群众,帮助不明真相、盲目参与者看清事实,促进社会正常秩序的恢复。
三、检察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策略
(一)重视控申接待工作,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控告申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部门之一,不仅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窗口,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在接待来访人员时,要热情接待,注意稳定来访人员的情绪,对于人数众多的来访者,应告知群众推选出代表,并耐心听取意见,认真记录诉求,做好说服工作。对于群众提出的要求合法合理的,应尽快予以办理,如果诉求无理,那么也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针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行为,做到快捕快诉。检察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两个环节就是针对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犯罪行为依法批捕和起诉。为了能够快速地平息事态,促使社会秩序的恢复,检察机关在查清事件的起因和发展过程后,对于那些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首要分子或者骨干分子,要坚持快捕快诉,以此体现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作者单位: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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