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年前,天长市的张老太夫妇因膝下无子,收养一名男孩,将其抚养成人,娶妻生子。没想到现在养母年迈,养子却因为一点矛盾就对养母生活置之不理。近日,天长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72岁养母状告养子的赡养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养子对张老太夫妇收养其并抚养成人的事实无异议,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养父母有要求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按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7980元/年,即每月给付赡养费665元。法院判决同时要求养子提供通水电的住房一间,张老太可以使用养子家的厨房和卫生间。 刘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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