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石中原 王刚
一名小学生在校期间自制玩具弓玩耍,不料将同学的眼睛射伤,引发一起校园伤害赔偿纠纷案。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日前,阜阳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过错责任,终审判决被告学校承担60%赔偿,肇事学生家长担责40%。
事发2013年1月11日上午9时许,课间休息时,阜南县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在学校操场玩耍,未满10周岁的学生李某,用圆珠笔笔筒自制发射弓,向身边的同学身旁发射竹签嬉戏。此时,恰巧同学苗某弯腰系鞋带,站起时,被李某射出的竹签射中左眼。苗某从眼上拔掉竹签,到班里继续上课,被老师发现后,苗某被紧急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苗某伤情为:左眼角膜穿孔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角膜板层异物。因伤情复杂,苗某先后碾转阜阳、合肥、上海、北京等专科医院诊治、复查,支出医疗费3万多元。
同年8月,苗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学校、李某及家长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计5.4万余元。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案两名学生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学校作为教育管理者,对李某课间休息时持有自制弓箭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某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对李某认知能力范围内的安全教育义务,致其擅自制造弓箭导致该案发生,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根据李某年龄、智力和对危险性的认识度,其行为系过失行为,酌情判决李某承担苗某合理损失的40%赔偿责任、被告学校承担原告苗某合理损失的60%赔偿责任。
宣判后,被告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阜阳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说法】该案发生具有偶然性,但它提醒我们,无论是学校还是家长,都应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引导他们增强防范自伤和他伤的意识,避免和减少意外事故发生。对未成年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的监护和管理,是学校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容不得丝毫松懈和大意,否则就要承担应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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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冯启俊/文 通讯员 庄颍/摄
阜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阜南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