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0日晚,在界首市西城工业园区工作的夏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一条公路辅路时,撞到安徽省新方尊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倒塌在路上的广告牌,致夏某鼻子骨折、双侧上颌骨骨折、脑震荡。
这块广告牌是界首金鹰广告传媒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为新方尊铸造科技公司安装的,系4根支撑水泥杆断裂后倒塌。
因未达成赔偿协议,夏某将新方尊铸造科技公司、金鹰广告传媒公司诉至界首市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
金鹰广告传媒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广告牌系我公司安装。广告牌倒塌的真实原因不明,在无法查明事故原因的情况下,仅凭原告单方认为广告牌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我公司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新方尊铸造科技公司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定期维护及管理责任,应依据其过错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而夏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逆向行驶过程中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夏某所受损害并非广告牌倒塌直接造成,而是由其驾车撞到倒塌在公路辅路上的广告牌后所致,广告牌已由倒塌物转化为公路堆放物,应适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夏某酒后驾车,且在该路段路灯照明正常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撞到倒塌在辅路上的广告牌,本身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新方尊铸造科技公司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在广告牌倒塌公路辅路上后未及时清理,是导致夏某损害发生的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金鹰广告传媒公司作为广告牌的施工、设计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设计、施工缺陷和安全隐患,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各自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夏某损失3902余元。 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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