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燕 通讯员 聂涛
邻里发生纠纷理应竭力劝解,不能“火上浇油”扩大事态,然而,没有利害关系的被告人刘能却失去理智帮助一方伤害另一方,因而惹上官司、获刑赔款。日前,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以被告人刘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家住界首市沙北某村的被害人张强与张立、张琦、张华等兄弟四人于2016年2月13日上午携带礼品到邻村其二姐张梅英家拜年,当他们来到村口时,恰逢其二姐夫刘应举与同村村民刘恒山家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并相互谩骂,被害人张强上前劝架时和刘恒山家人发生厮打。被告人刘能平时与刘恒山关系密切,当他得知刘恒山与刘应举发生厮打后,为了讨好刘恒山便前来助阵参与打斗。厮打中,被告人刘能将被害人张强右眼部打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能赔偿了被害人张强各项经济损失计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张强及其家人的谅解,被害人张强请求对被告人刘能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能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刘能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刘能所在社区及同村村民证明,可对被告人刘能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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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通讯员 刘浩 段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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