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他人的林木,却私自砍伐出售。近日,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对扣押在案的2700元退赔给被害人。
2008年1月16日,被害人王某、程某分别与阜阳市茨淮新河管理所冉庙管理段签订了国有水利工程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协议书,对茨淮新河管理所冉庙管理段的杨树进行承包并办理林权证。2013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某私自联系买树人蒋某,将位于此处的杨树以每棵70元的价格进行出售。经颍东区林业局鉴定,被盗伐的55棵杨树合计立木蓄积达8.745立方米。
2013年6月18日,被害人程某收到蒋某树款1200元,并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予以了谅解;且被告人已年满75周岁,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法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当地司法机关的社区矫正意见,作出了前述判决。
【说法】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盗林木非自己所有,仍然予以砍伐,且盗伐的林木有8.745立方米,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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