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秉文 近日,颍东区一恶意欠薪逃逸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极大震慑了恶意欠薪者。
之前,颍东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接到黄某等人投诉,称安徽翼鑫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拖欠他们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工资合计11.1295万元。接到投诉后,颍东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迅速展开了调查。
经查:安徽翼鑫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在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注册,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法人李某某。该公司于2015年8月通过网络招聘和其他形式录用了黄某、朱某等9人从事公司行政管理工作,并约定了月工资额(月工资3000元至3500元不等),至2016年1月20日,该公司法人李某某失联,合计拖欠黄某等9人工资11.1295万元。
颍东区人社局随后向安徽翼鑫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及法人李某某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因李某某失联,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张贴在其办公场所),要求该单位提供发放黄某、朱某等9人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但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
之后,颍东区人社局又向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因李某某失联,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张贴在其办公场所),责令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合计11.1295万元,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支付。
因安徽翼鑫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法人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颍东区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颍东公安分局经过认真调查后,认定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李某某开展网上追逃,最终将其抓获,并由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因李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及时全部支付了拖欠黄某等9人的工资,颍东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的处罚。
案例评析《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等法律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李某某不但违法拖欠职工工资长达5个月,还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明显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在此提醒:支付工资是每个企业主应尽的义务,逃避工资支付的责任,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同时提醒劳动者,劳动权益被侵害时,应当及早收集证据后向相关部门反映,依法理性维权。
新闻推荐
鸿篇巨制欧苏遗韵筑鸿篇,毓秀明珠嵌颍泉。阜阳市实验小学北校区于2016年丹桂飘香时开校纳生。学校处颍河之滨,拥泉河之畔,居阜城泉北新区腹地,是阜阳市基础教育三年提升计划2015年建设项目,总投资5000...
阜阳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阜阳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