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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撞伤同学 监护人和保险公司共担责

来源:阜阳日报 2016-05-25 07:01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本报记者 杨燕 通讯员 李斌

最近,就校园内撞伤同学一案,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赔偿给原告周某各项损失1.77万元;被告杨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给原告周某各项损失2.66万元。

2014年4月24日中午放学时,被告杨某(某中心校学生)驾驶电动车从背后将走在教学区院内小路上的原告周某(该校学生)撞倒。周某受伤后被送至阜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9天,共支付医药费6705.40元。2014年8月7日,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周某的损伤程度及“三期”评估作出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周某构成十级伤残。另外,被告某中心校在被告阜阳平安财险分公司处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安全保障的责任。被告杨某在校园内驾驶电动车,是造成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被告杨某的监护人未完全履行其法定监护、教育义务,对杨某骑电动车上学的不当行为未予阻止,杨某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后果,应由杨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该事故发生在某中心校的校园内,该校虽制定了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但其在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疏漏,没有阻止未成年人骑非人力车进校园,更没有有效避免在校园内骑电动车伤人事件的发生,致使被告杨某在校园内骑电动车撞伤原告,被告某中心校管理不善,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原告周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被告某中心校在被告阜阳平安财险分公司处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故被告阜阳平安财险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根据某中心校的责任份额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周某因该事故致十级伤残,周某在该案的损失总额合计为4.43万元。综合各方过错程度,被告某中心校承担40%赔偿责任,由被告阜阳平安财险分公司在校(园)方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被告杨某及其父母承担60%赔偿责任。即被告阜阳平安财险分公司赔偿给原告周某各项损失1.77万元,被告杨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给原告周某各项损失2.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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