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高某、罗某等人在颍上县城北新区某饭店喝喜酒。饭后,杨某与罗某在该饭店一楼大厅圆桌旁等待高某期间,被告人杨某趁罗某不备,秘密窃取被害人高某放置在罗某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3月17日,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14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将赃款退还被害人高某,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5月19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颍上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针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将盗窃钱款返还失主,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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