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王某某因琐事一时激愤伤人致死,导致举家逃至新疆、更名换姓;潜逃12年,不仅自己客死异乡,还连累了儿子王某获刑。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期徒刑6年。
2004年12月17日21时许,颍上县八里河镇某村居民王某某因与同村村民李某某赌博输钱,心存怨气,遂与被告人王某同李某某父亲互骂。争吵过程中,王某某让其女儿回家拿刀并喊其爷爷(已死亡)前来。不一会,王某某的父亲持镰刀、王某某的女儿持短剑、被告人王某持刀赶到现场。李某某的哥哥(该案死亡的受害人李某)遂上前与其爷打斗,打斗时王某爷爷手中镰刀被同村村民夺下并带离现场,被告人王某父子见状也上前与受害人李某打斗,受害人李某欲跑离时,被王某某拉住。王某某持短剑、被告人王某持刀对受害人李某进行刺、砍,受害人李某受伤倒地后,被告人王某骑在受害人李某身上继续对受害人李某进行殴打,后被同村村民拉开。王某同爷爷、父亲离开现场时,其爷爷又朝受害人李某身上跺了两脚,后受害人李某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受害人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左胸部锐器刺伤致主动脉破裂和左肺贯通,从而发生急性循环和呼吸衰竭。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父子在2004年12月1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网上追逃。被告父子先去其母亲打工的无锡,后来其弟弟、妹妹也被接到无锡,其一家人又从无锡逃往新疆,一直在新疆砖厂打工。2007年前后,被告人的父亲王某某改名叫黄某刚,其托人把三个子女在新疆入了户口,被告人改名为黄某林,其弟弟改名为黄某龙,其妹改名为黄某丽。2012年11月2日,在新疆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友谊医院住院期间,王某某于2012年11月2日病亡,葬于新疆伊宁县某村的一座山上。2015年6月18日15时许,新疆自治区乌苏市公安局民警在伊宁市尼勒克县某村一砖窑厂内将被告人王某抓获。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王某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三子女经济损失15万元,被告人王某获得了被害人李某子女的谅解。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伙同其父、其爷,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属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李某子女经济损失,王某获得被害人部分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并考虑被告人王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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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宋玉洁 实习生 江雪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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