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鲁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鲁某酒后驾驶伪牌照灰色“长安”牌面包车,沿颍上县王岗镇某村敬老院东侧水泥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距颍正公路约300米处,将同方向步行在该路上的被害人姜某撞倒在路东侧的水沟里。事故发生后,鲁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姜某系车祸致严重脑颅损伤合并溺水而死亡。经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认定,鲁某的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此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因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鲁某于2016年1月3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2月15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发后,被告人鲁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已依照协议支付赔偿款16万元,取得其谅解。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颍上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针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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