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社区服刑人员屈建平,在社区矫正期间不顾个人安危,见义勇为,勇救落水少女。近日,广安市中级法院召开减刑听证会后,裁定对其进行了减刑。
今年40岁的屈建平,是岳池县大佛乡烂井坝村人。去年10月29日,屈建平因故意伤害罪,被岳池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缓刑考验期为2014年11月11日至2016年5月10日,在岳池县司法局罗渡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今年6月4日晚9时许,屈建平与同组村民在公路上散步后,在返家途中听见有人喊救命。屈建平来不及多想,抢过一个同在公路上行走的人的手电筒,立即朝呼救声传来的方向跑去。
跑到事发河边,屈建平看见一位中年妇女仍在声嘶力竭地大喊救命,他用手电筒照射河面,看到河水中露出一个人头。当时,河里正在涨水,水流湍急,眼看落水者就要被激流冲走,屈建平不顾自身安危,衣裤没脱,身上的钱包和手机也没有掏出,立即跳入几米深的河中,并在他人电筒光的照射指引下,奋力向落水者游去。通过奋力拼搏,将落水少女救上了岸。
为彰显司法公正,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改造积极性,鼓励社区服刑人员多行善举,顺利回归社会,罗渡司法所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为屈建平提请减刑。
岳池县司法局在取得该县检察院对减刑建议的支持后,向广安市中级法院提出书面减刑建议书。该院很快立案,并于7月21日上午,在岳池县大佛乡举行屈建平减刑听证会。广安市、岳池县两级检察院派人到场进行法律监督,合议庭听取了提起机关岳池县司法局的减刑建议,当庭传唤证人作证,出庭检察官也发表了检察意见后,合议庭当庭裁定,屈建平不顾自身安危,勇救落水少女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认定为重大立功。合议庭依据法律有关规定,作出了减刑4个月,缓刑考验期缩短6个月。 (陈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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