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穷通、王刘芷、王震、张闯柱、费勤梅、刘德勇、孙荣高:本院受理高付琴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7日
裴 娟 娟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342201198407222427)、冯旭东 (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602230638):本院受理原告章琼与被告裴娟娟、冯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7日
冯 旭 东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340122198602230638)、裴娟娟 (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407222427):本院受理原告魏明星与被告冯旭东、裴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7日
黄劲松:本院受理原告丁雨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7日
鲁正同:本院受理龚凡与刘勇、罗明霞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7日
孙 文 娟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342901198402163841):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孙文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孙文娟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7日
阮 少 文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340122197702207676):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阮少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阮少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7日
王铖 (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7912291212):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铖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铖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7日
任李(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6910066715):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任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任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7日
于 兰 芳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341221197009164620):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于兰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于兰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7日
孙 福 兵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342623198209208114):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孙福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孙福兵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8:30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7日
孙 文 娟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342901198402163841):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孙文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孙文娟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6:00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7日
商常稳:本院受理原告陈玉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三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2013年5月27日
余春梅、马书强: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正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7日
凌圣宝:孟庆胜与凌圣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25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7日
陶余国:傅世宝与陶余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26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7日
曹杰(身份证号码340103195910274015)、曹晓东(身份证号码340103195811284015)、合肥东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陈传付与曹杰、曹晓东、合肥东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庐民一初字007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7日
周礼:本院受理安徽益力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庐民二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7日
付昌义: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董盛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7日
安徽中企聚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继远电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安徽中企聚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两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2)瑶民二初字第02368、023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7日
曹德兵(又名曹磊):本院受理原告宋华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7日
上海涛洋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侯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涛洋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侯涛、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瑶民二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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