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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通知书凤元顺你租用的安徽省泾县泾川镇中山南路号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5-08-25 12:32   https://www.yybnet.net/

催收通知书

凤元顺:你租用的安徽省泾县泾川镇中山南路7号金康商城A区23号房产,已于2008年10月31日,由该房产所有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委托安徽恒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拍卖转让给第三人。

请你于10日内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联系,结清所欠房屋租金,逾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51-62834323

联系人:洪骏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5年8月25日

催收通知书

徐小凤:你租用的安徽省泾县泾川镇中山南路7号金康商城A区21号房产,已于2008年10月31日,由该房产所有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委托安徽恒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拍卖转让给第三人。

请你于10日内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联系,结清所欠房屋租金,逾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51-62834323

联系人:洪骏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5年8月25日

郑洋洋:本院受理原告陈庆文诉被告郑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5日

董慧玲、张志能、吴晓宇、蔡丽俊、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睿博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800000元,利息32000元(月利息8000元,自2015年2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此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逾期罚息37168元(以逾期本息808000元为基数,按日0.05%计算,自2015年3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及逾期违约金37168元(以逾期本息808000元为基数,按日0.05%计算,自2015年3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月20日),共计906336元。提出答辩将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状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胡杨林、合肥市晶都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1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庄勇:本院受理衡东县长兴铁路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文平安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0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顾维宏、张颖:本院受理史道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1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顾维宏、张颖、程松林:本院受理梁英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1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马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佳博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物管费用7814元(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共计1203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宇世群:本院受理原告王文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宇世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文群借款本金16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6日起,以167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40元,由被告宇世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被告韩永庭、被告蒋月霞、被告韩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新与被告韩永庭、被告蒋月霞、被告韩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韩永庭、蒋月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汪新本金1200000元;二、被告韩剑对被告韩永庭、蒋月霞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汪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0元,由原告汪新负担4900元,韩永庭、蒋月霞负担15600元;公告费800元,由韩永庭、蒋月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丁增斌、汪本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丁增斌、汪本菊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86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当金77万元、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吴华荣、钟以英:本院受理原告高理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第025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吴华荣与钟以英向原告高理英清偿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以15万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该款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朱许俊:郭团山申请执行朱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委托评估被执行人朱许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镇桃花村12幢1号成套住宅用房(产权证号:合包字第8150049483),房屋总价值人民币101.6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苏博房估字(2015)第1098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同时缴纳复核费用。逾期不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交复核费用,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不另行通知,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周锐、晋成:本院受理原告余忠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要求周锐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5年2月7日);二、周锐支付逾期罚息及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15年5月22日,后计算至款清日止);三、周锐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500元;四、要求晋成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害。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张浩:本院受理原告范晓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叶李华:本院受理胡孔兴诉你及史中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0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史中福、叶李华天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胡孔兴借款本金15.3万元及利息(2014年12月15日前的利息为1.5万元,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给付期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6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4680元由被告史中福、叶李华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安徽海恒工贸有限公司、王传进、陈大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百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恒工贸有限公司、王传进、陈大燕、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张礼仓、王爱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包公街道办事处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2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朱华磊:本院受理原告李竟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谢琤、马文生:本院受理原告万向东诉你们及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周永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周永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韩吉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韩吉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朱傲存、安徽达运电梯有限公司、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渊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刘文忠、郑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刘文忠、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刘飞、刘中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飞、刘中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合肥胜创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合肥建良工贸有限公司、周建、陈良芝、与被执行人合肥胜创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汪家武、杨昌群、安徽鑫派模具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委托了肥西双信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数控床身(型号XK718)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291000元,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合肥胜创所有的数控床身(型号XK718)以评估价291000元对外公开变卖,有意购买请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与本院联系。

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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