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森洋纺织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12年10月向我局申请对位于肥西县官亭镇六合东路馨芝秀服装产业园区,房号为B06幢,建筑面积为2773.60平方米的房屋和房号为B07幢,建筑面积为2082.6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初始登记。并向我局提交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申请,肥西县规划局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肥西县国土资源局肥西国用(2012)第3073号土地使用权证,肥西县官亭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申请登记的房屋属于自建房),你单位的承诺书(承诺自建房质量合格,并及时补齐相关证件)各一份。 2012年10月底我局对你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予以登记,登记权证号分别为肥西字第2012013624和肥西字第2012013625。
根据你单位申请登记时的承诺,我单位一再督促你单位补齐房屋登记的相关资料,然而你单位一直未能补齐房屋的竣工验收资料。 2014年5月28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向我局送达了(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56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你单位名下的该两幢房屋,并附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56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根据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你单位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的自建证明材料。 2015年4月2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1580号对该份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公告作废。 ”
综上,我局依据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特作出撤销肥西字第2012013624号房产和肥西字第2012013625号房产证的决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将肥西字第2012013624号房产证和肥西字第2012013625号房产证交回我局,逾期不交,我局将公告作废。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肥西县人民政府或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肥西县房产管理局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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