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平、李华伦、周宜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54、26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其中,第02654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提前到期,张玉平、李华伦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76646.63元、利息6538.04元、滞纳金3416.01元(上述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原告有权就抵押物(车牌号皖AYP326)享有优先受偿权。第02680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周宜辉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87267.6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9月15日的利息18992.84元、滞纳金5939.80元(之后的利息滞纳金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左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7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左江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58291.02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9月15日的利息17198.83元、滞纳金1854.93元(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侯威贲、朱巧平、侯建枢、侯桑娜、朱化佐、朱琼艳: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侯威贲、朱巧平、侯建枢、侯桑娜、朱化佐、朱琼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申请执行(2014)庐民二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侯威贲名下位于合肥市阜阳路191号政通大厦第五层A段房产进行评估,已作出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5]176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452.96万元(单价:7581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庐执字第00197-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0197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安徽中新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连州市恒发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沈金霞:本院受理原告刘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要求沈金霞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拖延至还钱为止的相应利息(截至到2015年10月30日总利息为10000元);二、要求沈金霞承担公告程序所需要的费用,以及案件始终的交通费和误工费;三、要求沈金霞偿还刘娟的利息截止时间为实际还清欠款时间;四、要求沈金霞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尚红永:本院受理李剑勇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你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学林雅苑126室房屋的执行裁定书。该房屋的拍卖机构为安徽省金诚拍卖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应在本公告期满届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肥西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19日
倪新生:本院受理原告汪霞诉被告倪新生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合肥旭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志诉被告合肥旭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旭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德志借款本金40000元及其利息;二、被告宋林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宋林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旭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944元,财产保全费45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合肥旭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董桂桂: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董桂桂: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张超:本院受理汪瑾诉你及赵璐、郑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2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孙汉卿:本院在执行的许敏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合肥皖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孙汉卿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半鸟一号22幢101室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296.03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告知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通知你们在公告期满后第二个星期二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采取抽取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19日
许道玲:本院受理原告刘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蒋海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银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缆盘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6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合肥银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缆盘分公司欠款52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吕小丽:本院受理原告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李秀孺:本院受理原告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李建余、杨前芳: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建余、杨前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2月15日拖欠租金541314.18元和逾期利息145389.47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19日
席俊宏:本院受理原告任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席俊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方义海:本院受理原告刘红诉你和张继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张俊:本院受理原告张曙跃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丁强、邵林凤、钱伟:本院受理孙杰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唐波:本院受理原告李君诉你及莫静霞、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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