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盖房时在老宅下面挖出一座石狮,并以1.1万元的价格出售。因该石狮的年代为明末清初属三级文物,挖狮人和收狮人,是否构成犯罪?近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经研讨,认为两人的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鉴于挖狮人为初犯,作相对不起诉;对收狮人作存疑不起诉。
45岁的汤某家住舒城县杭埠镇,汤某现所住房子,原有一座牌坊。 2015年12月5日下午,汤某在盖房挖墙脚时,挖出了一座石狮。后汤某与肥西县三河镇的一家古玩店老板刘某取得联系,以1.1万元的价格将石狮卖给了刘某。汤某挖出石狮出售,被群众匿名举报至舒城县公安局。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石狮追回。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石狮的年代为明末清初,系三级文物。今年1月,舒城县公安局以倒卖文物罪对汤某、刘某立案侦查。
今年3月,该案移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6月21日,舒城县检察院公诉科邀请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等对该案进行公开审查。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汤某应知道该石狮是文物仍予以售卖,其行为符合倒卖文物罪的犯罪构成,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不深,同时石狮也被追回,依法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古玩店刘某辩解为收藏而购买,且侦查机关未找到相关的收买人,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其收买是为了出卖,依法对刘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较为妥当。公开审查结束后,两名犯罪嫌疑人对检察院的处理意见均无异议。案件提交到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最终,该院检委会作出上述决定。
(阮晨璐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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