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屯溪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毕某拘役六个月。
2008年8月12日,被告人毕某盗得朋友刘某的邮政储蓄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取出人民币2700元后偷偷将卡放回原处。17日,毕某又趁刘某洗脸之际,再次将卡偷出,取得人民币3000元。此次,毕某未能及时将卡放回。直至刘某准备取钱去合肥时,才发现卡丢失。毕某在得知刘某去银行调取录像时,才向刘某和盘托出自己的窃取行为,并答应—定将钱还上,刘某相信其言。2008年10月,刘某因毕某—直未兑现还钱的承诺向公安机关报案。
·朱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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