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我局对《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08〕5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3〕38号)已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总结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实施监管的商品房范围、监管专用账户变更条件、实行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相结合以及银行未将购房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专用账户行为的处罚,强调了未获得预售许可不得预售或变相预售,简化了一般监管资金拨付手续,增加了暂停预售资金拨付处罚等。 蒋冬平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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