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及张继华先生:
关于贵方与我方于2014年3月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及2014年3月11日签订的《补充合同》,在合同履行之初我方即发现贵方没有陈述重要事实并导致合同履行存在巨大风险。
鉴于相关的违约行为可能带来的巨大经营风险和资金风险,我方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希望你方接到通知后,积极主动与我方进行沟通,如果在一个月内,你方能采取措施使公司及建设项目经营风险降低或避免的情况下,我方可以考虑合同的继续履行。否则,我方将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三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方式:
沙伟逊 财务总监 18905517793
王海芳 人事部经理 1373929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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