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理想
日前,合肥市就推行“出租汽车同向合乘运营模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逾六成市民投票支持“同向合乘”。相关部门表示,此次投票结果将作为方案能否出台的重要参考,合肥版 “合乘运营模式”开始提上议事日程。
近年来,城市打车难屡屡见诸媒体,尤其碰到上下班高峰、节假日及雨雪天气,乘客更是一车难求。作为疏解交通、节能减排的重要方式,一些城市开始鼓励并倡导出行合乘。如北京去年底发布《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鼓励出行路线相同的市民合乘并分摊油费和高速费等直接费用。
然而,目前法律法规对何谓“合乘”并没有统一的明确定义。考虑到各地交通的实际状况,地方性法规亦难以在短期内达成一致。按照政策制定者的设想,合乘出租车,对乘客而言,使其得以享受实惠便利出行;对出租车驾驶员而言,能够增加运营收入,可谓一举两得。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先行,才能给这一设想提供充分实现的空间。
事实上,在业内看来,“拼客”与“合乘”是两个概念:前者指的是出租车司机在载客过程中,主动揽客捎上顺路的乘客;后者指的是乘客经协商共同乘坐同一辆出租车的自愿行为。一般而言,为维护乘客权益,法律法规更支持后者。如《合肥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即规定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尽管乘客可以拒绝出租车中途揽客,但是面对强势的驾驶员,一些乘客往往不得已“合乘”。
如果出租车合乘正式付诸实施,应先期出台指导意见,给合乘一个合理合法的界定,并在法律层面上予以约束规范,才能兼顾出租车驾驶员和乘客的权益。目前,合肥市提出了两种合乘方案:一种是“同一地点合乘”,即同方向两户乘客(总人数不超过3人)之间自愿协商合乘;另一种是“不同地点合乘”,即运营途中的合乘,在第一户乘客(不超过2人)同意的情况下,仅允许电召合乘。令人欣慰的是,两种方案都以乘客自愿为前提,但事实上第一种方案更方便操作,第二种方案则很容易造成驾驶员为自身利益而“拼客”。
法规出台的意义,在于规范秩序,防微杜渐。在缺少具体法规的情况下,合乘过程中,驾驶员与乘客或乘客之间往往自行商议如何分摊费用,利益难以兼顾。出租车合乘政策的出发点在于实现多方共赢,因此法规在酝酿之初就应细化,对付费过程的设计进行简化。目前合肥市两种合乘方案分摊费用的方法有异,在可操作性层面还有进一步删繁就简的空间。毕竟,善政简便易行,才能顺利推广。推行出租车合乘,还需要厘清边界,具体操作上更加简化细化,兼顾各方利益,避免合乘只是“看上去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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