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剑 李进)去年6月22日下午,合肥市某区举办了第二届广场舞大赛。当晚,参赛的赵女士(化名)住进医院,被诊断为胸腔骨折。随后,赵女士将活动组织方告上法庭,索赔12万余元(本报曾报道)。记者昨日获悉,包河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赵女士诉讼请求。
赵女士今年59岁,是小区广场舞队的成员。去年6月22日上午,她和队友在比赛前彩排时,被舞台后方一个宣传牌支架绊倒。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组织方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
活动组织者则辩称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并无任何过错行为,应由赵女士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此次比赛现场设置在一学校室内篮球场,比赛区用安全绳圈定。宣传牌用底座支撑架固定,支撑架前方有安全绳,而安全绳与宣传牌距离为4米。
法院认为,活动组织者在组织活动中事前做好了安全预案,考虑到宣传牌用底座支撑架的风险,特意用安全绳进行了分隔,组织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赵女士未尽到理性的注意义务致本人受伤,存在完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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