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剑)某地产集团公司的李明洋(化名)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不久,南京某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网络公司)在其微信平台“南京楼事”发布消息,称“合肥区域营销总监李明洋被下课”。该消息引起了李明洋的不满,认为自己离职被说成“被下课”,是对自己名誉权的侵害,为此,他将该网络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家住合肥市瑶海区的李明洋原为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职工,2017年6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17年7月13日,网络公司在其微信平台“南京楼事”上发布消息,内容有“原合肥区域营销总监李明洋被下课”字样,内容还包括李明洋已转战其他房企,负责包河项目。李明洋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该消息,立即与网络公司驻合肥区域负责人联系,合肥区域负责人将“被下课”改成“已离职”。
李明洋认为,网络公司所属的“南京楼事”是房地产行业的专业平台,网络公司发布的“被下课”内容关注人多,其发布谣言制造热点,为其平台增加行业影响力,最终目的是承揽广告业务,获取商业利益,因此,网络公司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明洋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向瑶海区法院起诉,要求网络公司消除影响,向他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说法 影响程度有限 驳回赔偿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网络公司所属微信平台发布的消息与事实不符,“被下课”容易被理解成非正常离职,因李明洋尚在房地产行业就业,会对其个人名誉产生影响,但影响程度有限。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网络公司赔礼道歉并驳回李明洋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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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某地产合肥区域营销总监离职后,一网络公司在微信平台上发布消息称其“被下课”,这三个字是否损害了当事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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