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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刷单制造虚假好评 合肥公布2018十大打假案例

来源:合肥晚报 2019-03-15 09:24   https://www.yybnet.net/

3月14日下午,合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2018十大打假案例。

合肥通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8年,原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合肥通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汽车销售4S店涉嫌违规收取汽车按揭贷款的金融服务费,遂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1月至6月期间,合肥通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丰田金融”按揭贷款销售汽车100台,并从100个消费者中收取金融服务费总额417400元,违法所得为337010.66元。

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构成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违法行为。原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7010.66元,并处罚款4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汽车消费目前已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重要支出,按揭贷款买车在提前实现消费者汽车梦的同时,也暴露出当前汽车4S店种种不规范收费:收费名目繁多,金融服务费、按揭手续费、审贷费等名目多种多样,标准不一,名目不一,有假借金融机构名义收取费用,也有以行业惯例为借口收取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真实信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些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安徽小黄峰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8年1月24日,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45合肥市政府直通车服务热线转办的消费者投诉,反映安徽小黄峰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公司承诺,退还小黄峰共享电动车押金。据统计,截至2018年12月底,消费者通过12345合肥市政府直通车服务热线投诉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退还押金583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有819起;人民网网友给省市领导留言投诉有30起;瑶海区信访局转办投诉2起;共计1380起。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退还押金,其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八)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之规定,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0万元。

点评:共享单车押金退还难,是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共享单车押金是消费者对共享单车企业的债权,在消费者提出退款申请后,共享单车企业理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

包河区道合益康保健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2018年1月,当事人为了更好地推销安徽省康美来大别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自行制作了“授予康美来公司大别山灵芝种植园浙江大学研究生实习基地”、“六安市科技专家大院金寨灵芝分院”、“安徽大学-康美来产学研合作基地”牌匾悬挂在店堂内进行展示宣传。经查证,当事人和安徽省康美来大别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获得浙江大学研究生院授予的“康美来公司大别山灵芝种植园浙江大学研究生实习基地”牌匾。当事人以虚假的“康美来公司大别山灵芝种植园浙江大学研究生实习基地”牌匾在经营场所进行展示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原合肥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企业对自己商品服务所做的宣传必须真实、合法。当事人制作“康美来公司大别山灵芝种植园浙江大学研究生实习基地”的牌匾悬挂在经营场所内,极易使消费者认为该企业及其产品与浙江大学存在一定的联系,从而达到推销产品,蓄意提高企业形象的目的,属欺骗型虚假宣传。企业进行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不仅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也扩大了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量,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合肥驿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原合肥市工商局网络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合肥驿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淘宝刷单虚假宣传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合肥驿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其公司学员提供刷单服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当事人帮助117名学员(商家)共计刷单4658单,刷单流水金额56.2575万元,获利2.3292万元。

当事人为其学员(商家)提供刷单服务,以虚构交易的方式提高商家的交易数量、评价等商业信誉,属于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合肥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5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刷单是一种违法行为。通过网络刷单的营销方式,制造虚假的好评店铺,误导消费者的选择和判断,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虚假宣传的帮助行为,今后除了经营者对自己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等行为,也将受到查处,网络水军、职业差评师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处罚。

合肥新站区好好多百货商店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当事人合肥新站区好好多百货商店于2018年4月先后购进剑南春、五粮液、茅台等省内外知名白酒320瓶,违法经营额计64740元。经白酒厂家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以上白酒为假冒“剑南春”、“五粮液”、“贵州茅台”、“口子”和“古井贡”注册商标白酒。原合肥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酒320瓶并处以罚款65000元。

点评:一些不法商贩为追求巨额利润,“知假卖假”,从不正规渠道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假酒进行销售。销售假酒违反法律规定,不但将受到行政处罚,还面临商标权利人、消费者的民事索赔。

爱玛肥东老母鸡海恒店销售混有异物食品案

2018年1月18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饿了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在爱玛肥东老母鸡海恒店订了一笔外卖订单。在食用过程中,发现该订单中鱼香肉丝菜品中混有疑似纱布的异物。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举报内容属实,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网络市场并非一个法外之地,订餐平台及网络商家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肥瑶海区王本全食品经营部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近似标识案

2018年1月1日,原合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对合肥瑶海区王本全食品经营部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广德路口长江批发市场三期T3002B号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销售的亳州市万顺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生态原浆18”白酒28瓶;安徽百年贡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生态原浆20”白酒24瓶;四川泸州泸川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粮玉液”白酒12瓶;北京天云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江山白”白酒96瓶。上述白酒外包装、装潢分别与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年份原浆系列白酒、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粮液白酒、重庆江记酒庄有限公司生产的江小白白酒外包装、装潢相近似。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160瓶白酒,并处罚款5000元。

点评:当事人销售的白酒包装、装潢、瓶体形状、花纹等与古井贡牌年份原浆、五粮液、江小白白酒的外观包装相近似,其包装装潢不仅没有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还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蒙城北路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8年4月8日,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蒙城北路分公司销售的“炸鸡皇后”产品包装袋上印有“CCTV展播品牌”字样,涉嫌虚假宣传。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蒙城北路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炸鸡皇后”食品包装袋上,印有“CCTV展播品牌”、“荣获‘舌尖上中华名小吃’”、“国家版权局认证”字样,其中“CCTV”系中央电视台台标图案。

当事人在无证明材料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印有“CCTV展播品牌”、“荣获‘舌尖上中华名小吃’”、“国家版权局认证”字样和中央电视台台标图案,构成虚假宣传。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万元。

点评:企业在商业宣传中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观点欺骗消费者,使得消费者无从知晓其所要消费商品的真实信息,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合肥石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

服装案

2018年,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商品质量监测中,对合肥石沐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商标为“梵森堡”的短袖T恤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验,短袖T恤标志标识不符合GB/T 5296.4-2012标准要求,纤维含量不符合GB/T 29862-2013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该不合格商品货值为10000元。包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1万元。

点评:产品质量问题关系百姓民生,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张真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8年4月,合肥张真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吸引客户,增加加盟客户数量,在其公司网站招商广告中使用了“2人开店,3月回本,毛利率高达70%”等宣传用语。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没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广告中应对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作出合理的提醒或者警示。此外投资的未来效果、收益等,会受复杂的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投资能否保本、无风险、保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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