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合肥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在去年12月29日后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可按照规定申请奖补资金。
《办法》所指公共停车场,是指道路红线外独立建设或规划配建之外增加建设,向社会开放并纳入合肥市统一管理的各区(含开发区)机动车停放场所。
申报奖补资金需要满足多项条件。其中,停车场需是在《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发布(2018年12月29日)后建成并投用的。同时,规划、建设相关手续齐全,且在合肥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考评工作中达合格及以上等级。要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停车服务,不以任何形式将公共停车泊位固定给特定群体或个人使用。利用自用场地、边角空地或者人行道红线外至合法建筑物之间开放式场地等设置的临时公共停车场,不在奖补范围内。
据悉,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实行申报制。每年5月1日前, 由公共停车场建设(产权)单位向项目所在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相应审批手续与申报材料,各区、开发区对在本辖区内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查。对于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评审。评审合格的,自联合评审合格之日起,安全运营一年后拨付奖补资金。
在奖补标准方面,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区(开发区),市财政局一次性给予当年辖区投资(含辖区财政直接投资或通过区属投资公司投资)公共停车场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金额(不含征地拆迁费)50%的奖补;对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审计金额30%的奖补。
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奖补分为地上、地下停车场两大类。其中,在地上停车场中,地面停车位每个奖补1000元,地上自走式停车楼,每个停车场奖补2万元;地下停车场,各类停车位均每个奖补3万元。
(记者 葛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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