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8年9月,顾某入职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税务会计,主要负责总公司及分公司的网上税务申报、金蝶软件账务处理、凭证处理装订等。2020年3月10日,顾某因家中有事,向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认为顾某作为财务岗位,掌管公司的报税,财务统计等重要工作,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出辞职申请后,需与公司将财务工作交接完毕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顾某即刻辞职的请求,顾某未与公司办理财务交接手续,随即离开公司。顾某离开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后,由于财务工作未交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2020年4月,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对2019年度账务进行了处理,并支付了费用2万元。2019年5月,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顾某支付未交接工作带来的损失2万元。
【案件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规定的意义就是为了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足够的时间办理交接手续,尤其是财务等重要岗位,更不能不辞而别。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顾某未提前三十日告知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且未与公司办理财务交接手续,导致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处理账务额外支出了2万元,顾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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