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6日,经凤台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该县粮食局原纪检组长闫某,以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闫某,案发前任该县粮食局纪检组长。1997年,闫某根据县粮食局安排,负责调查顾桥粮油分公司外款一事。在检查中,闫某发现一家面粉厂欠顾桥粮站大额粮款。当查办人员找到时任该面粉厂厂长孙某(已获刑)催要粮款时,孙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闫某提出推迟还款的请求。闫某当即同意,孙某为表示对闫某的感谢,到闫某办公室送上了第一笔感谢金1.5万元。
收到酬谢金的闫某,感到孙某十分仗义,便介绍孙某结识了邻乡另一粮油分公司的经理关某(已判决)。在闫某出面“打招呼关照”下,关某开始长期为孙某提供供粮方便,为后者节约流动资金。孙某为表示感谢,共送给闫某10万元感谢费。
王来勇 樊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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