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凤台县女子朱某回家时,见前夫与一女子在屋内,就认为他们有不正当关系,于是醋意大发,将“情敌”砍伤。在赔偿了10万元的经济损失后,昨日,朱某被凤台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2011年3月份,朱某与丈夫余某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在分割房产时,将他们家中楼房的第三层判给朱某所有,第二层判给余某所有,第一层为共有。两人虽然离婚了,可朱某对余某依旧有感情。因为余某脑出血导致行动不便,朱某在余某出院后,还将其接到三层楼上一起居住,以方便照顾余某。
2012年1月3日下午,朱某回到家中,看到余某和一女子在家中聊天,当即醋意大发,用菜刀将女子砍伤。
任毅 李晓敏 本报记者 张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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