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李浩本报通讯员 李旭东 万其明
4月30日,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单位受贿一案,在凤台县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谢家集区教育局罚金20万元;以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分别判处该局局长王吉先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判处副局长袁传苏有期徒刑7年4个月、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该局会计中心主任鲁如云犯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间,谢家集区教育局在帮助淮南市新华书店在区属各学校征订教辅资料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淮南市新华书店以“宣传推广费”名义给予的教辅资料发行回扣款52万余元,作为单位小金库,用于发放福利。 2006年至2013年9月,王吉先在担任谢家集区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价值80万余元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7年至2013年,袁传苏在担任谢家集区教育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学校基建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31万余元的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系国家机关,账外暗中收受淮南市新华书店回扣款52万余元,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吉先、袁传苏、鲁如云系该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及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王吉先、袁传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均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吉先、袁传苏因单位受贿被带到侦查机关后,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前,王吉先、袁传苏均退还了部分赃款,且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鲁如云虽参与单位受贿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凤台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释义】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
依据《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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