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淮南一社区为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拟聘用一名专职调解员。杨某经层层选拔获得了这份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后,该社区却以种种理由拖欠杨某31个月的工资。杨某无奈之下,只好向淮南市潘集区法院起诉,讨要工资。
2012年9月,潘集区田集街道转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聘用杨某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处理其社区的民事纠纷,并与其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约定,聘用期限为3年,自2012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每月工资1050元,按月打卡发放。合同签订后,杨某尽职尽责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但是转塘社居委却没有及时向杨某兑现合同约定的工资。杨某多次催要后,社居委仅支付了其中5个月的工资5250元,尚欠32550元工资款迟迟不付。
在工作中劝导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轮到自己遭遇问题,杨某想不到更好的办法,只有将聘用单位潘集区田集街道转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工资325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劳务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此案中,杨某根据其与转塘社区签订的《转塘社区聘用调解员协议》,担任转塘社区的调解员为其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劳务关系。杨某在担任转塘社区调解员的3年中,转塘社区仅向杨某支付5个月工资款5250元,尚欠32550元工资款至今未付,侵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
近日,潘集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社居委付清杨某工资款32550元。 (岳园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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