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官,我的赔偿款都拿到了。”3月31日一大早,黄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就接到叶某某充满感激的电话。一起历经3年的矛盾纠纷在检察官的监督配合和再审法院调解下,最终得以化解。
交通事故:赔偿起争议
2012年2月20日,黄山区查某驾驶三轮车,与叶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叶某某受伤、电动车受损。叶某某经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013元。经公安机关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叶某某将查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支付赔偿费用4281元。法院判决只支持赔偿叶某某2604.36元的诉求,叶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检察监督:再审化纠纷
叶某某不服终审判决,向检察院申请监督。黄山区检察院接收该案后,依法调取了本案一审、二审审判卷宗,对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发现,原判决对于伤者叶某某的误工损失计算标准认定错误,叶某某在原审中提供了营业执照、经营证明和摊位费收据,足以认定叶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个体工商户,而原审不予认定。于是,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裁定再审并指令黄山市中级法院审理。今年2月28日和3月17日,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办案检察官出庭支持抗诉。叶某某的误工损失计算标准终于以个体工商户标准予以认定并赔偿。在检察官的配合下,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叶某某1668.14元(不含已支付的2604.36元)。
唐德有 邓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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