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李小云
晨刊讯 花8000元购买了一块手表,然而在使用的一年多时间里,上发条的表把却两次出现无法转动现象。由于手表尚在保质期内,市民汪先生要求商家予以更换新表,但遭到商家拒绝。无奈之下,汪先生将商家投诉至市消协。1月19日,记者了解到,经过消协部门调解,目前商家已再次免费对汪先生的这块手表进行了维修。
2013年7月,汪先生从黄山市一商场花8000元购买了一块品牌手表。使用7个月后,发现用于上发条的表把无法转动,随后,商家将手表寄回该品牌手表售后部门维修。维修发现,出现问题的原因是表把里面的卡簧断裂所致。不过,让汪先生没想到的是,几个月后,手表再次出现同样故障。当商家第二次将手表寄回售后部门维修后,商家以卡簧属于外观件不能免费维修为由,欲收取汪先生一定的修理费。对于商家的做法,汪先生并不认同。汪先生认为,一年多时间里这块表两次出现同样的问题,明显是手表有质量瑕疵,由于担心仅靠修理无法彻底解决问题,汪先生提出更换新表要求,遭到商家拒绝。
接到汪先生投诉后,市消协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该手表的购物凭证及保质条款等内容后发现,该手表的质保期为两年,按照时间计算,手表尚在质保期内。不过,该手表的保质条款上明确了不涵盖的部分为电池的使用寿命、常规的磨损和破裂以及老化。如:水晶刮痕;更换非金属表带或表链的颜色;涂层剥落。在仔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理由后,市消协工作人员认为,从质保条款看,质保条款不涵盖的部分里并未包括表把里面的卡簧,商家以卡簧属于外观件不能免费维修的说法没有依据,既不符合《三包责任规定》原则,也不符合质保手册规定。
我国《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由于汪先生的这块表没有达到“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情形,因此,汪先生提出更换新表的理由也不充分。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商家对汪先生的这块表免费予以了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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