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德有 甘超
晨刊讯 近日,黄山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4年7月1日,张某携带气枪一支、***1442发和弹弓、钢珠,吴某某携带气枪一支、***10发,驾车来到黄山区耿城镇绕村村观桥组附近山上,使用气枪进行狩猎,猎获白鹭、夜鹭、池鹭94只。
法院认为,2被告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张某非法持有***1442发,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根据2被告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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