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2名外地男子租住在屯溪区屯光镇茶林场小区,并买来空白军官证外壳、喷墨打印机等设备,制作了数十本***,以此骗领储蓄卡后再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最终被扭送至屯溪阳湖派出所而案发。2月13日下午3时,屯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被告人李某、肖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11500元及赃物被全部追缴或没收。
2014年8月9日10时许,位于屯溪区阳湖镇的一工行营业网点,一名男子在用所谓的军官证办理储蓄卡时,被工作人员识破其可能在用假的军官证,遂与当地有关单位取得联系,相关专业人员认定该男子在银行里办理储蓄卡所持的军官证及军人驾驶证均为伪造证件后,将其扭送到屯溪阳湖派出所。
经侦查,来自湖南娄底市双峰县的李某、肖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浮出水面。原来,2014年5月,现年32岁的李某购买了空白军官证的外壳、内芯、刻有某部的公章、钢印以及电脑、喷墨打印机等设备,通过电脑合成技术将自己的照片印制在军官证上,伪造***23本,在证件上编写假姓名,分别到多家银行黄山市分行部分营业部门骗领储蓄卡,再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同年5月至7月,李某共骗领和出售储蓄卡23张。
当年6月,李某的老乡肖某通过电话获悉其赚钱的门道后,也有意参与,并将自己的照片发至李某的QQ上,让李某帮助其制作了14本***,并在该证上编写假姓名。同年6月27日,肖某从湖南老家来到屯溪区,次日便按照李某的要求,用***到屯溪区的数家银行骗取储蓄卡,之后将14张储蓄卡以每张500元的价格让李某帮忙销售。2人由此共计获利1.85万元,其中李某获利1.15万元,肖某获利7000元。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肖某对屯溪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没有异议,皆表示自愿认罪。
屯溪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肖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储蓄卡并出售,数量巨大,2人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的家属代为退赃,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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