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习生 韩紫旻
记 者 李小云 文/摄
晨刊讯 众所周知,警徽是人民警察特有的象征和标志,对于警徽的使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着严格的规定。然而7月23日,市民王先生向本刊反映,在中心城区跃进路与长干路十字路口处,一家印章刻字社的招牌上却也印有警徽。
市民反映:
警徽印在招牌上,允许吗?
王先生是黄山市一名退休教师,平日里非常关心黄山市各项公益事业。“我是7月22日路过跃进路口是时发现这一现象的,当时就觉得奇怪,警徽如此严肃的一个标志,竟然会出现在商家的招牌上,很难让人理解。回去我查阅了相关资料,果然有明确规定‘警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和商业广告\’。”王先生说,警徽和国徽、华表以及天安门一样,代表一种严肃、一种庄重,如果随意被商家使用,不仅会对百姓产生误导,而且也有损警徽形象。
现场调查:
招牌上确实印有警徽
7月23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跃进路与长干路十字路口处的“王记刻字社”了解情况,在该店门口,记者看到,不仅招牌上印有警徽,在门前还悬挂有一个印有警徽的灯箱。
“我们这个招牌是按照公安部门和城管部门的要求统一做的,也已到公安机关和城管部门备案了,印有警徽,主要是为了让市民一目了然地得知我们是到公安机关备案,经过公安机关允许的正规刻制印章单位。”该店一王姓负责人说。
他告诉记者,就此事自己已经和公安机关及城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过沟通。“我也知道,使用警徽必须要公安机关允许才可以,是不能随便使用的。”
公安机关:
统一制式制作 但存在超范围使用现象
记者了解到,《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条明确规定:“警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但该规定第四条“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范围”也同时规定,“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经地(市)级以上人民警察机关批准。”对此,屯溪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一张姓负责人告诉记者,印章业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特殊行业,目前黄山市的印章单位招牌,是经过市公安机关审批后统一制作的。
“目前中心城区共有印章单位7家,已全部到公安机关报备、审批和存档,对于各印章单位的招牌制作,黄山市是以屯溪区上塘路‘联博刻字社\’为‘模板\’的。”不过,当天下午,记者和该张姓负责人到上塘路“联博刻字社”门前仔细查看招牌后发现,“王记刻字社”招牌上使用的警徽属于“超范围使用”——警徽只允许在灯箱上使用,并不能印制在招牌上。
“我们会要求王记刻字社负责人及时将招牌下掉,重新按照规定制作,同时将对其他印章单位招牌进行检查,杜绝这种超范围使用现象。”该张姓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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