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的停车位□ 记者 李小云 文/摄
晨刊讯 市民吴海(化名)在黄山市经济开发区一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然而近日他却被告知,由于没有购买车库或者租赁停车位,私家车不能停放在小区内,对此,吴海称自己怎么也想不通。“就因为没有停车位或者车库,物业就不让业主私家车进小区,截至目前,黄山市还没有哪个小区如此做过。我的私家车都不能进我所住的小区,那我的车子应该停放在哪?这看似不可能的事情,在我们小区就实实在在发生了。”吴海说。9月26日,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小区目前车多车位少,没有停车位或者车库的私家车并非不能进小区,而是不能长时间停留或者停放。为了统一管理,方便小区业主停放私家车,目前小区大门外围另有近30个免费停车位供业主停放。
小区业主:
没购买车库或者租赁
停车位车子不能停小区?
据吴海称,自己在位于经济开发区的一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之前私家车一直停在小区内。然而近日,小区的黄山市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突然通知,称无停车位或者车库的私家车不能停放在小区内,需停放在小区大门口外围。“买了房子,业主的私家车却无法进入小区内停放,这样的做法不仅听上去有些荒唐,而且也不符合情理。”
吴海说,既然自己在小区内购置了房产,已经成为了小区的正式业主,因此私家车完全可以停放在自己所属的小区里,这一点,无论如何也说得通。但黄山市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做法,却让人感觉有些“莫名其妙”。“小区里除了极少的停车位,道路上也是完全可以停放车辆的,并非没有地方可停,以统一管理为由禁止业主车辆停放在小区内,未免有些太过牵强。”吴海说,据他了解,目前该小区内地下停车库正在抓紧时间施工,小区物业公司如此做法,也有变相帮助开发商销售停车库之嫌。
现场:
小区外围免费停车位
也在物业管理范围内
9月26日上午,记者来到该小区时看到,在小区大门外两侧,近30个停车位一字排开,尽管停车位在小区大门外,但距离马路仍有一段距离。“目前这些停车位都是免费提供给小区内没有停车位或者车库的业主停放的,即使车位全部停满了,车位前的空地也是可以停放的,这些车位和空地虽然在小区大门外,但仍在小区范围内,也在我们的日常管理范围内。” 黄山市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徐姓负责人说,没有停车位或者车库的业主私家车并非不能进小区,而是不能长时间停留或停放。“目前小区内仅规划有14个停车位,已全部出租,车多车位少。没有停车位或者车库的业主私家车如果短时间进入小区,也是可以的,但如果要长时间停留或者停放,对小区物业管理来说,是十分不利的。”
物业公司:
私家车停放小区
应取得合法停车场所
记者了解到,由于目前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黄山市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还属于开发商聘请的前期物业。该徐姓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黄山市很多小区尽管都允许没有停车位或者车库的私家车进入小区,但由此带来的小区内私家车乱停乱放、刮擦碰撞现象却非常普遍,也给物业管理带来了很大问题。“业主在小区内购置了房产,其可以进入小区是因为取得了合法的居住权;然而,业主的私家车要进入小区内停放,也应取得合法的停车场所。否则,对于购买或者租赁停车场所的业主来说,不公平。”
该负责人说,目前很多小区由于规划缺陷,物业公司在小区内道路上设置停车位来缓解停车矛盾,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其合理合法性也备受争议。“小区内道路上尽管可以停车,但没有设置停车位,按规定也是不能停车的。至于小区内道路上能不能设置停车位,需要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采访中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公司之所以如此做,也是希望能通过引导,公平公正地让小区业主尽快取得合法的私家车停放场所,也希望小区业主能予以理解配合。
房管部门:
从管理角度
物业公司无过错
“目前小区内车辆是否有序停放、是否按规定停放在车库内或停车位上,是对物业公司规范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从物业管理角度来说,物业公司的做法并无过错。”9月28日上午,市房管局开发物业科一王姓负责人就此表示。他告诉记者,《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小区内的车辆停放,应该先满足在‘规划的车位、车库\’上停放,如果规划的车位、车库不够时,才可以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但需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同意。”
该负责人说,黄山市小区内车辆停放问题矛盾一直以来都很突出,为此,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议进行合理规划、协商解决。“目前黄山市不少小区在管理上都遇到了这一矛盾,因此,黄山市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这一做法,从长远上看,是有利于物业长期发展的。”
律师观点:
物业公司行为并不违法
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胡军甫律师认为,目前小区停车难问题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小区公共道路和场地属于业主共有。鉴于该小区的实际情况,尚未成立业委会,物业公司受开发商的委托,是可以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的。
“法律既然规定小区公共道路和场地是全体业主共有,那么未缴纳停车费的业主在小区公共道路和场地长时间停车的行为,也损害了其他业主的权利。因此,物业公司是可以要求这些业主挪开车辆的,这种行为并不违法。”
胡律师建议,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或规定不满且协商无果,小区业主应该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便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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