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黄山市国税局财务管理科原科长胡某因涉受贿罪,被一审徽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其违法所得3.8万元被“充公”。不过,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控辩及其当事方均不服,分别提起抗诉、上诉。近日,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该起受贿案一审判决后,抗诉机关认为原审判决以证据不足未认定胡某向金某索贿15万元,系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并阐述了理由。而上诉人胡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也提出了具体理由。
为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针对一审控辩的焦点问题仔细评判,认为胡某是否实际收受15万元,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胡某未收到该款的合理性怀疑,故该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胡某收受黄山市工程建设集团第一分公司经理汪某所送5000元,认定系为了感谢胡某在市国税局征管大楼基建工程项目及“黄山杯”省优工程评比中给予的照顾,胡某予以收受,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而对于胡某收受王某3.3万元属于民间借贷,胡某系以借款名义要回王某在此前欠其的3万元借款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否成立。经查,在卷相关证据证明,胡某有稳定的工资及其他收入,其为子女上学费用而向他人借款不合常理,即便如其所称借款当日手头现金不足,也不致在借款后6年,特别是在出售店面有大额收入的情况下一直未归还借款,可见其自借款之日始便具有向王某索贿的主观目的。至于胡某称其系以借款名义要回王某欠款3万元的上诉理由,无相应证据支持,且与其此前多次稳定供述和王某的证言矛盾。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此外,胡某是否有自首情节?经查,中共黄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在调查胡某涉嫌挪用公款违纪事实时,其主动交代了收受王某、汪某贿赂的事实,但在侦查阶段及一、二审庭审中,其对以借为名向王某索贿等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并避重就轻,提出前后矛盾的辩解理由,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其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胡某以借为名向王某索要3.3万元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胡某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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