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伟清苏雪敏
晨刊讯黄山区甘棠镇平路中路某小区房地产由铜陵市鹏发房地产开发公司黄山区分公司承建,小区2幢楼房结构层有一杂物间,该公司竟糊里糊涂将它先后卖给两位购买人,惹出一场让人感叹不已的官司。
2009年11月,周某购买鹏发公司开发的该小区房屋一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明确载明包括这间不到7平方米的10号杂物间房屋。2010年12月,周某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明确该杂物间产权归其所有。2014年2月,周某将这套房产卖给丁某,并在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取得《房地产权证》。丁某买下这套房产后没有居住,今年2月因结婚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才发现产权原本属于自己的10号杂物间被陈某占用。陈某称该杂物间是自己从开发商处购买的,不同意归还。丁某与陈某、开发商交涉无果,于今年2月将开发商和陈某告上法庭。
2015年8月,鹏发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将这间杂物间出售给陈某,价格12000元,陈某取得杂物间钥匙。交付时,杂物间内无任何东西。为便于使用,陈某请来工人对杂物间进行装修改造,降低地面,安装不锈钢窗,共花人工费、材料费19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丁某从他人处购买房产,并依法经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取得产权证书,因而该杂物间所有权归其所有。陈某从开发商处购得该房产,本身无过错,但未依法登记,未能取得所有权,其占有行为妨害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依法应返还所有权人,并恢复原状。开发商将已销售的房产再次销售,侵害房产所有权人和二次购买人的利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中,鹏发分公司未到庭参与诉讼。
法院判决生效后,房地产开发商并未履行赔偿责任,陈某也未将杂物间返还丁某。2017年6月,丁某、陈某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找到房地产开发商,发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之后甚至无法联系。执行人员同时又找到陈某,但陈某态度坚决,不愿自行腾空杂物间。8月7日,法院发出强制执行公告。8月14日,执行人员在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派员监督下,强制腾空被执行人所占用的杂物间。根据有关规定,法院将鹏发分公司和该公司法人代表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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