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惯偷结伙事先预谋盗窃,本以为配合得天衣无缝,但最终难逃法网。日前,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林某、陈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3年不等的刑罚,并均处15000元的罚金。
3被告人都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3年8月初,被告人周某、林某、陈某在温州市商定共同外出盗窃,由被告人周某负责驾车并接应,被告人林某、陈某实施盗窃或望风。3被告人分别于2013年8月下旬和9月上旬,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窜至安徽省歙县、休宁县、黟县和江苏省张家港市实施作案4起,盗窃财物价值达11290元,所得现金及物品销赃后3人均分。
法院认为,3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多次入户盗窃、累犯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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