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汪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96300余元。日前,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汪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其受贿所得的赃款悉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目前,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据了解,现年50岁的汪某系休宁县人,曾在市城乡规划局建管科任主任科员。今年3月26日,经指定管辖,嫌疑人汪某被祁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4月11日经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先后被公安机关执行相应强制措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自1999年至2012年间,利用在市城乡规划局承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等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借款不还、收取红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商品房的方式,非法收受相关公司和个人所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6310元。案发后,被告人汪某已退出赃款。其中,在1999年,汪某向黄山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程某借款2万元,同年底将该笔借款的债权转至与其合伙的现黄山市一家置业公司的许某名下,后来汪某既没有表示还款意图,也一直没有还款,而许某因业务上有求于汪某,也未讨要还款。2000年至2012年期间,逢年过节时,被告人汪某多次非法收受黄山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程某及另一置业公司许某所送礼金共计3万元。2010年12月,汪某的妻子与黄山市一家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按照该公司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条件,该房屋的最低市场价格应为446310元。此后,汪某找到该公司负责人许某要求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并实际支付40万元购买了该房屋,少支付的购房款差额为4631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汪某在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前,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立案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纪检监察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并积极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后,汪某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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