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男子程某驾驶踏板摩托车,在中心城区抢夺他人金项链,先后作案5起后被屯溪警方抓获。近日,屯溪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抢夺金项链案。被告人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现年32岁的程某原系市区徽商故里大酒店的员工,平常喜欢打麻将。但因经济拮据,遂打起了坏主意。市区四处游荡一番后,他决定伺机实施抢夺他人金项链。今年5月26日,程某驾驶一辆踏板摩托车,在屯溪新安江延伸段附近转悠,并尾随脖子上戴着一条黄金项链的市民方某。而后,他将车子停到路边,徒步跟在方某身后,趁其不备,快速抢走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随即驾车逃离。此后,程某将该项链拿到首饰加工店,重新加工成2块金牌,而后卖到休宁县的一家寄卖行。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5500元。
此后,程某如法炮制,分别在今年6月8日、23日,7月15日、29日,先后4次徒步抢夺黄金项链,涉案总价值达38512元。该案引起了屯溪警方的高度关注,第一次案发后便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强力进行侦破工作。今年7月29日上午,在市区屯光大众4S店门口的公交站台附近,市民朱某报警,称自己脖子上的黄金项链被人抢走,专案民警为此快速反应,并在湖边加油站附近发现男子程某的踪迹,遂一路追踪,最终于当晚9时许,在屯溪老虎山路口的一家棋牌室内将其缉拿归案。另悉,案发后,程某的家属将被害人朱某的黄金项链赎回并退还,还为此退赔了其他被害人经济损失1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多次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推荐
□ 胡琴 余项羽晨刊讯 “防火办,防火办,这是齐云山瞭望台,向您报告,这里一切正常,一切正常……”近日,齐云山瞭望台防火员王春爱通过对讲机向县防火办汇报防火情况。进入森林...
休宁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休宁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