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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借条”属债务转移?终审判决支付3万元店面转让费

来源:黄山晨刊 2016-01-13 14:57   https://www.yybnet.net/

□ 记者 姚大盛

承转店面时,为了余下的5万元店面转让费,休宁男子庄某基于阳某系自己女朋友的侄儿这一层关系,便向原店主蒋某打了5万元的“借条”,后来阳某仍有3万元未支付。无奈,原店主蒋某只好将打了“借条”的庄某告到休宁县法院,结果一审输了官司。蒋某不服,接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法院就这起沸沸扬扬的“店面转让费”官司,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休宁法院的的一审判决;同时判决庄某支付蒋某店面转让费3万元。

缘起借条

2013年6月9日,经休宁男子庄某介绍,其女友的侄子阳某与原店主蒋某就休宁县海阳镇2间店面的转让达成协议,店面转让费10万元。该款由阳某支付5万元,余下的5万元由男子庄某出具借条给蒋某。2013年10月8日,因双方关系发生变化,阳某就剩余的5万元欠款,向蒋某出具一张借条,蒋某在该借条上注明该借款与庄某借条上的借款为同一笔款。而后,由于阳某仍有3万元迟迟未能支付,2015年6月10日,蒋某向休宁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打下“借条”的男子庄某立即归还剩余的借款3万元。

一审判决

2015年9月1日,经休宁法院审理,认为原店主蒋某诉称的借款实为欠款,男子庄某、阳某出具的2张借条实为欠条。庄某基于当时与阳某的特殊关系,就阳某欠下的5万元店面转让费,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店主蒋某出具借条,可视为债务转移,阳某之后又向蒋某出具的借条以及蒋某在借条上的备注,是该债务的再次转移。2次转移后,欠钱的人回转为阳某。蒋某应向阳某主张权利,而非向庄某要钱。据此,休宁法院作出2015年第299号民事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逆袭

一审判决后,原店主蒋某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庄某、阳某的借条上,都未曾声明庄某的借条作废或债务转移。因此蒋某可向庄某主张权利,请求改判庄某立即支付转让费3万元。而庄某则答辩称,真正欠款人是阳某,应追加阳某为被告,由阳某承担偿还责任等。

不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庄某和蒋某之间的债务关系因阳某欠下的店面转让费而产生,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借条实为欠条,庄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庄某明确知道其出具借条行为的法律后果。后来,尽管阳某向蒋某出具了借条,但蒋某并未明确免除庄某的还款责任。原审认定庄某、阳某分别出具借条,构成债务的2次转移属适用法律错误。基于债务加入,庄某应对阳某尚欠的3万元店面转让费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遂终审依法撤销原判,并判决庄某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蒋某店面转让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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